为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发展战略 , 进一步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水平 , 服务长三角区域内人才流动、产业发展,支持职工租房需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示范区执委会发〔2022〕12 号),创新试点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内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
《通知》明确,试点区域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
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
◆申请人任意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 , 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 。
注: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方式和额度参照缴存城市提取方式和额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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