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苏州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哪些工伤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项目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
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 予以补足 。
津贴标准:
项目标准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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