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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委托逐月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月支付:
1、每月上半月(每月15日17:00前)完成受理的,当月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每月15日17:00后)完成受理的,当月不予支付,次月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
2、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合同有效期)内,每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当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首月或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 , 当月不予支付 。
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 。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 , 提取转账中止,当月租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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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
月提取限额:
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
异议处理途径:
申请人对公租房租赁信息或婚姻状况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相关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备案、租金支付凭证或婚姻状况等材料申请复核 。
其他:
1、《<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沪公积金〔2015〕31号)、《<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实施细则》(沪公积金〔2018〕74号)中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 以本细则为准 。
2、申请人租住经房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认定符合条件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住房租赁企业的公租房,根据企业和申请人双方自愿原则 , 仍可按照《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及相关细则等规定办理 。
3、关于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又称冲还租)业务,仍按照《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14〕22号)等规定办理 。
【上海公租房提取公积金申请指南】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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