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资金管理经办规程( 三 )


 ?。ㄈ┦胁普棵旁谕瓿汕逅阕式鸩Ω丁⑹湛詈? ,在5个工作日内对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的《天津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清算资金应付明细表》(见附件11)、《天津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清算资金应收明细表》(见附件12)中应收应付金额实际收、付款情况进行确认,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医保经办机构 。
 ?。ㄋ模┮奖>旎故盏绞胁普棵攀湛罡犊钇局ず螅砸滴褡频挠κ铡⒂Ω妒葑鍪湛睢⒏犊畹秸巳啡? ,生成凭证信息;到账数据反馈医疗支付系统,到账数据同时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专户对账机制按月对账,保证账目准确清晰 。
第十七条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 有效期5年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资金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津人社局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
附件: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会计核算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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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预付金应付明细表
5.天津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预付金应收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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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清算资金应付明细表
12.天津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清算资金应收明细表
附件:津医保局发〔2019〕8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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