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


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


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
一、奖励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3.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
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
二、奖励标准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 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 。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
(二)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 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 。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 , 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
(三)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 , 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 , 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
三、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 , 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部分事业单位确因资金困难无力发放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 , 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筹集确有困难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主管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 。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 , 其余部分 , 属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 , 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