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开平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参保/停保办理指引】

2023年度开平市城乡居民医保
一、参保对象
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在本市就读接受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含新生儿)和持有我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2022年10月至12月25日 。
三、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6元 。
(二)困难居民(指由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残联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困难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 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
四、缴费方式
医保费实行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缴费方式包括通过银行存款扣费,以及通过粤省事、粤税通、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等方式缴费 。扣费成功的 , 方可享受202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
(一)原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仍按原缴费方式进行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需存足居民医保应缴费用 。
(二)新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持以下资料到对应的办理地点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
1.除了符合中途参保的人员外 , 当年没有在规定期限集中缴费的,不能补缴,只能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 。居民医保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发生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 , 医保经办机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 , 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
2.符合中途参保的人员包括:
(1)本市户籍和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
(2)当年非本市户籍新入学或转学在校生;
(3)当年本市户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4)当年本市户籍的职工退休人员;
(5)当年本市户籍的退伍军人、刑释人员和市外户籍新迁入人员;
(6)当年申领我市居住证的人员 。
(三)变更或停保
参保人若需变更或停保的 , 应于2022年11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申报 。符合参保条件,上年度已参保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的,信息管理系统将按新医保年度缴费标准直接由银行代扣代缴 。
(四)重复参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
具体参保缴费办法请咨询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基层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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