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 , 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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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国家对每块土地的使用都规定的非常严格,然而想要申请农村宅基地是需要达到相应的条件的,今天小编要为大家分享的是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有哪些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民要收费,想要了解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有哪些
1、因为子女要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分户的,缺少宅基地的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2、有外来人口需要落户的 , 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3、因为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或因需要公益事业建设的原因,需要搬迁的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
4、农村村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①申请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②原本有宅基地的,并且面积已达到农村规定标准,或可以解决分户需要的;
③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
二、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民要收费
我国对各个地区的农村宅基地规定了面积的标准,因此还是会有一些差异的,例如:河北省当地的农村宅基地规定的标准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城市或郊区宅基地规定的面积约为120平方米 。超过规定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不收费,若超过了规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如下:
0-220平方米的部分不收费;
220-270平方米的部分3元/平方米;
270-320平方米的部分6元/平方米;
320-370平方米的部分9元/平方米;
370-420平方米的部分12元/平方米;
420-470平方米的部分15元/平方米;
470-504平方米的部分18元/平方米 。
小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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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农民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如下四条: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
以下六种情况 , 不符合农民新申请宅基地的要求: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 , 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 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 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
(2)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 , 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
(3)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5)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
(6)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7)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 , 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 。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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