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分类是应该如何的】

1、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的 。
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 , 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
所谓媒介居间 , 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 , 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 。报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的承接结果 。
2、仅是以定义的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 。比如说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委托人的委托内容约束,并应极尽忠诚义务为委托人寻求机会订立合同 。在合同达成时,居间人应当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媒介居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仅扮演“中间人”角色 , 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可依照民法典规定向合同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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