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
2、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 , 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
3、认定
“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 , 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 , 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 , 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 , 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 , 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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