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社会保障由什么提供
公民的社会保障由政府提供,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时间、范围和水平差异甚大,因而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
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基本定义为: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或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 , 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
【公民的社会保障由什么提供,社会保障权的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是】注意事项
所谓“公共劳务”是指政府为行使职能而进行的各种工作,包括国防建设、行政工作 , 道路的建设与维护、城市供水与排水工作、住宅供应与公园的建设与维护等 。
1、免费和低价政策,可以促进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使用这些“公共劳务”使之获得极大的社会效益 。如强制进行义务教育、强制注射疫苗等 。
2、平价政策,可以用收取的费用弥补该项“公共劳务”的人力、物力耗费,一般适用于从全社会的利益来看,无需特别鼓励使用,又无必要特别加以限制使用的“公共劳务”,如公路、公园、铁路、医疗等 。
社会保障权的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是“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公共的一切 , 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有关的事物 。”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的保障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公共事物” , 其解决只能依靠公共组织——国家,因此,国家便成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 。
1969年联合国《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第8条指出“每个国家政府的首要任务和根本责任在于确保其人民的社会进步和福利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宣言》第7条也指出“每个国家有促进其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首要责任 。”世界人权大会于1993年6月25日在维也纳宣布《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认为“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绝对贫困和被排除在社会之外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 。”联合国大会1999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中强调“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在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其他领域创造一切必要条件,建立必要的保障,以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人能单独地和其他人一切地实际享受所有这些与自由” 。
虽然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但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国家不可能独立承担所有的社会保障义务 , 所以为了充分地实现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真正实现公民的基本物质保障 , 使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成为一项现实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采取了各种形式,使得国家之义务得以分担 。因此,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各个义务主体实质上承担的不是同一法律层次上的义务,国家承担的是宪法义务,其它义务主体承担的是普通法的义务 。国家是社会保障权的第一义务主体,对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负有终极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基于与个人的雇用关系而对其雇员的社会保障权负有一定的义务 。
国家义务是社会保障权存在的基?。?总体上看,国家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尊重的义务要求国家不对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享有进行干涉,在最初层级上须尊重个人和群体拥有并利用资源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保护的义务要求国家防止第三方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实现的义务要求国家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以确保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 。。国家确认社会保障权,同时意味国家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要求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义务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当公民的权利遇到障碍时,国家有帮助其实现的义务 。
用人单位是个人受雇为其提供劳动的法人 , 包括各种类型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等 。用人单位作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其基本的义务就是为社会保障计划缴费 。社会民主主义还强调“没有责任就没有权利,没有民主就没有权威”的原则,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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