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审 。居委会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受理初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 。
3、复审 。申请人通过初审的,将申请表格及相应材料提交至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或镇(乡)政府,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交至县住建局 。
4、核准 。县住建局对乡镇、社区提交的有关资料提出核准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县政府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县住建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县住建局予以准入并轮侯配租 。
六、注意事项
对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咨询电话:0317-4025373
相关政策以具体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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