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资建房的(包括农村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统建房),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C级及以上)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预算 。
(三)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房屋确认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
(四)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借款合同》、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含:贷款账号、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下同)、报账期还款明细,并完成贷款账号的绑定;再次办理提取还贷手续时,只需提供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和报账期还款明细 。
(五)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当地不动产(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产权登记的信息记录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信息的无需提供);
2、租住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 , 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且在租赁期内的租房合同(或协议);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租房租赁合同 。
(六)用于支付其他住房消费费用的,职工应当按以下情形分别提供材料:
1、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物业管理收费票据;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 , 应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物业管理费票据;拆迁的提供拆迁协议、结算清单、水电费卡和物业管理收费票据;再次办理的,只需提供物业管理费票据 。
2、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应提供《加装电梯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可使用复印件)和分摊费用票据 。
?。ㄆ撸┲肮ね诵菸创锏椒ǘㄍ诵菽炅?nbsp;, 即男职工未满60周岁、女职工未满55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
?。ò耍┲肮こ鼍扯ň拥?nbsp;, 提供移民签证或户口迁出手续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
?。ň牛┲肮に劳龌蛘弑恍嫠劳?,由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时,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办件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死亡职工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等材料、公安或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户口簿等);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死亡职工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等材料、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
?。ㄊ┲肮げ糠只蛘咄耆ナЮ投芰Γ?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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