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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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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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及配偶的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使用,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另行规定 。
二、其他类型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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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糠只蛲耆ナЮ投芰Γ?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ㄎ澹┯氲ノ恢罩估投叵?nbsp;, 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氲ノ恢罩估投叵? ,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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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赂谑б? ,且配偶未就业的 。
三、提取材料
办理不同类型的公积金提取 , 其材料要求不一样,办理所需材料=必要材料+业务材料
*必要材料(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
2、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
3、单身职工需要说明婚姻情况的,提供单身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4、要求说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等材料,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 , 可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
5、委托办理(代办)的,应当办理提取转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商业银行借记卡 。
业务材料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达到规定的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屋所有权证》,下同)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 。
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 ,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或完税凭证 。
购买本市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 。
2、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的真实性 。职工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凭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网上备案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
3、所购住房产权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另提供《房屋共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预算;当地确实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提供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和社区(村委会)许可新(翻)建房屋的书面材料(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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