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镇职工医保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底,石家庄出台了新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政规〔2019〕7号),和旧的政策相比,主要变化有:
一、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补缴医保费
由原来的“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复员军人等待分配期除外)”,调整为:
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30周岁以上参保职工应自30周岁开始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除外) 。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参保职工可以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 。
二、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最低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60%,分段依次为65%、70%、80%和90% 。
推荐阅读
- 石家庄职工医保中断后能报销么?
- 石家庄职工医保可以定点几个医院?
- 石家庄职工医保可以重新交吗?
- 石家庄职工医保可以定点两家省级医院吗?
- 石家庄职工医保可以异地定点医院吗?
- 2022单位有工伤职工怎么确定上海公积金基数?
-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的通知
- 重庆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转接职工养老保险
- 重庆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接居民养老保险
- 在上海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