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答:可以 。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第四章第二条: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 , 按时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有哪些
有委托逐月提取和补充提取两种方式:
(1)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自申请之时起计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支付公租房租赁费用,再一次性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 。
相关推荐:
【上海市筹公租房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吗】
推荐阅读
- 南京公租房申请区保障部门要审核多久和审核内容
- 内容+时间 南京公租房申请区民政审核
- 上海区筹公租房可以跨区申请吗
- 上海市筹公租房申请对象有哪些
- 潍坊市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 潍坊市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材料
- 潍坊市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及次数
- 条件+材料+额度 潍坊市租房公积金提取
- 租房子住需要注意风水吗 租房子住需要注意风水吗知乎
- 租房签约需要注意什么,租房签约需要注意什么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