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类存量房源盘活 。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 , 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
新供应用地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安居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限价回购 。安居房配建的面积比例、建设标准、税费缴纳等 , 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 。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 , 不占当年各镇街(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 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 , 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 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进度 。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自有用地建设 。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 。
(二)各类存量房源盘活 。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 , 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
(三)市、镇(街道)安居房公司可通过购买、合作开发等方式取得城市更新“工改M0”中的配套型住宅R0作为人才住房 , 并按照本办法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规定进行配租配售和监管 。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项目 , 在符合集约用地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 予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 并纳入绿色通道 , 加快审批程序 。在符合配套用房比例要求的前提下 , 支持在工业用地、科研用地等筹集建设人才住房 。
第十八条 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 。
第四章人 才住房配租配售
第十九条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机关等各方面人才 , 优先面向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研发人才 , 并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统一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 。
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 ,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租金优惠;
(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市政府或镇街(园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的 ,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全职工作满5年;
(三)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租金优惠;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五)市政府或镇街(园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其他特殊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的条件实行一事一议 。
第二十条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实行属地管理 。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市级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 , 其中配租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 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
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 , 经属地镇街(园区)审定后实施 , 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原则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制定 , 具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售金额标准、供应对象条件及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申请流程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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