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东莞人才安居办法全文( 四 )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原则:
(一)租赁型人才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 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 , 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
(二)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保障 。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 , 可按不高于约定时点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 。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 配售条件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 。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可转让交易 , 确需转让的 , 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 。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 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 。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自行制定配租配售方案 , 经属地镇街(园区)审定后实施 , 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才安居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人才安居工作考核事项 。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与人才住房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未按配租配售方案进行配租配售的 , 由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 拒不整改的 , 终止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 并追缴已享受的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隐瞒、虚报相关信息 , 申请人才安居的 , 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驳回其人才安居申请;享受人才安居的 , 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终止人才安居保障 , 追缴已享受的人才安居优惠待遇 , 纳入诚信黑名单 , 3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安居政策待遇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配租配售给人才的政策性住房 。租赁型人才住房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产权型人才住房实行先租后售 , 满足有关规定的 , 允许其上市交易 。
本办法所称“特色人才”的范围 , 根据申请当年实施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
本办法所称“创新人才”的范围 ,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0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
本办法所称“研发人才”的范围 , 根据申请当年研发人才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新入户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 自《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实施之日起 , 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入户我市未超过三年的人员 。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是指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或与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筹集建设运营 , 面向社会长期出租且受政府监管的房源 。
【试行 东莞人才安居办法全文】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2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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