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 )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应予配合 。
第二十六条 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为计息日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职工人数及工资、奖金、补贴等相关情况 。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 。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查和处理 。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 。
公积金中心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单位的处罚情况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8月31 日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