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福州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
4、单位缴费、本人未缴费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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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个人医疗保险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福州市将医疗保险费随同失业金一起转给失业人员,由其自行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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