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别基准费率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0.9%、1.1%、1.3%、1.6%、1.9%、2.2% 。
【重庆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
二、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
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最高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 。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对应的费率档次确定 。
三、费率调整的处理
费率调整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首次费率按一类至八类行业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确定 。
费率调整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一类至八类行业重新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一类行业执行基准费率;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原缴费费率低于重新划分所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执行基准费率;原缴费费率高于重新划分所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执行原缴费费率,最高不高于重新划分所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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