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后转到南京中心本级缴存,其配偶仍在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先申请人配偶后申请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
每月12日之前签订协议的,当月开始执行协议,12日之后签订协议的,次月开始执行协议 。公积金中心于每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延后2日),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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