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 , 规范养犬行为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殊用途犬只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 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 。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 , 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 , 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犬只登记和犬类狂犬病免疫等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对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养犬登记管理 , 查处无证养犬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 查处养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 捕杀狂犬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 , 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等工作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以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照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 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 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等宣传 , 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 , 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 及时向有关养犬管理部门报告 , 并协助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并监督执行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 , 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有条件的居住区可以设立专门遛犬场所 , 并设置明显标识 。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 , 引导养犬人、养犬单位文明养犬 。
【原文 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 有关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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