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改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到市发改局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1.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第八条??定价原则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室外高于室内、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差别价格政策 。
【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九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区域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附件一) 。
第十条??城区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开放式社区、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及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 。
第十一条??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对于停车资源有限、车位不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外来车辆划区停放并按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长、相关凭证,由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二)款规定确定并公示 。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停车场或配套停车场建设(含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报市发改局按规定核准后执行 。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市停车办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停车场管理制度;
(五)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所属社区对辖区内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工作的意见 。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19:00至第二天早上8:00;
(二)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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