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三 )


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停放30分钟内的车辆(国家机关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低于2小时, 社会团体、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低于1小时,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不低于1小时);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四)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
第十五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
第十六条??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执行政府指导价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重大活动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但须报市发改局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 。医院周边道路(具体路段由市发改局确定)临时泊车位在上述重要节假日全天免费停放、双休日减半收取停车费,缓解医院停车难问题 。
第十七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推行停车共享理念,针对医院、部分学校及繁华路段停车场白天车位不足、夜间空闲,而周边小区停车场与之相反的特点,鼓励尝试“潮汐式停车”方式,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引导居民小区利用时间差,交换资源,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 。
第十八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到市发改局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市发改局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在不超过市发改局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
第十九条??认真做好价格公示 。市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83628315、12345”等,方便群众监督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 。
第二十条??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收费检查督促,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 。
对没有取得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5日起实施,文件有效期5年 。浏发改价发〔2019〕5号同时废止 。如遇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政策调整,该文件将依程序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 。
附件下载:点击下载一、停车场区域划分
二、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最高停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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