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 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
第二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 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 按照相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首次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到帐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中断的 , 从中断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职职工缴费中断的 , 从再次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 , 属职工调转或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缴费中断 , 且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 用人单位及职工整体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 职工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中断的 , 从再次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 , 但在缴费中断次月至再次缴费月发生的医疗费用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 因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 , 而不能享受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 , 其医疗保险各项待遇停止支付;参保人员趸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 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退休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定 ,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定的 , 医疗保险待遇暂不予支付 。
第二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应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 , 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一)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1200元或850元 , 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500元 , 一级医院为300元 。转诊异地住院治疗 , 起付标准为15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超过年度最高限额部分 , 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 。(三)个人负担比例:三级医院为15%,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为10%;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 , 个人负担比例为30%.退休人员减半 。根据基金使用情况 , 适当降低各级中医医院个人负担比例 。纳入分级诊疗管理范围的疾病 , 在各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比例适当拉开差距 。未按分级诊疗规定进行转诊的患者 , 在同等级医院的个人负担比例适当提高 。(四)门诊部分治疗项目实行限额或定额管理 , 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单独设立1次起付标准 。
第二十六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驻统筹区域外(含境外 , 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或在远洋船上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 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统筹包干管理 。统筹包干住院医疗费必须专款专用 , 不得挪作他用 , 超额不补 , 结余归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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