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起付标准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出调整意见 , 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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