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三 )


第二十九条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载人;(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承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路段对电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
第三十一条 电动车应当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未设定停车区域的,停放电动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车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电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教育管理,完善配送考核制度,科学发单派单,合理规定配送时间,引导从业人员安全守法文明配送 。
第三十三条 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 。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保险 。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电动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禁止电动车在住宅楼、公共建筑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举报 。
第三十七条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车停车设施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 。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点位、充电设施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城中村应当划定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和临时充电点 。
第三十九条 电动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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