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三 )


第三步: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第四步: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入户调查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的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五步:发放低保金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档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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