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三 )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 。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 。
第十九条 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享受本区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同等的奖励和保障;已经在见义勇为行为地领取相关抚恤奖金的,与我区抚恤奖金差额的部分,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确认后予补足 。
第二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未认定视同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致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完成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其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推荐就业 。
第二十二条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区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 。
第二十三条 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法律法规,对其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优先配租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申请本区常住户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属于我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城镇特困供养的,区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
区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如符合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区政府应当将其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 。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 。
第二十五条 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等情况,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 。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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