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四 )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于经济审查,及时提供援助 。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 。
(二)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金或者落实待遇的 。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
【广州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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