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二 )


第九条 区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区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当出现票数相同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
【广州市南沙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全文】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各成员单位书面通报或者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见义勇为确认的工作情况 。
第十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将其事迹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区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30万元抚恤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酌情增加抚恤奖金 。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见义勇为〔2013〕7号)第八条规定的伤残等级,颁发5万元至30万元抚恤奖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20万元至30万元抚恤奖金;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0万元至20万元抚恤奖金;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5万元至10万元抚恤奖金 。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5万元至2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5万元以下抚恤奖金 。
(四)对轻微伤及未达轻微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况颁发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抚恤奖金,情节特别突出的,酌情增加 。
1.在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正在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积极保护或设法救援的;
2.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逃脱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在其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制止犯罪中表现突出的;
3.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
4.在紧急时刻进行救死扶伤行为并且表现突出的 。
第十四条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确认后,对符合《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市级奖励 。
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奖励的,应当提供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加具评定意见,按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情、伤残鉴定,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在提出书面申请前,或者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通知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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