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
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细则予以奖励和保障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
第四条 本细则由本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
区级的工会、团委、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
第七条 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诊疗记录、法医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结论、残疾证、死亡证等材料;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相关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
(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
确实无法提供的材料,由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 。
第八条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区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
行为发生地派出所在收到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通知或单位、个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开展调查、取证,积极还原事件的真实经过,15日内将调查取证情况、材料报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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