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涉及哪些法规的暂时调整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或离婚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但在试点地区的具体执行中,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
2、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
【广东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常见问题解答】因此,广东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内容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两个事项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暂不实施“跨省通办” 。
3、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过程中,婚姻当事人应当注意什么?
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户籍人口,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 。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需要提交一方当事人在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现场办理 。
此外,为提高“跨省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及当事人来回奔走,建议当事人提前预约 。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
4、为什么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限定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婚姻登记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应当逐步向常住人口覆盖 。“跨省通办”试点主要解决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便的问题 。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将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这样的规定和设计,既能满足常住人口的登记需求,又能保证婚姻登记秩序平稳有序 。
5、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当事人需提供什么材料?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 。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现行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规定办理 。
6、在当事人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时为什么要提交一方的有效居住证?
居住证是证明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也是婚姻登记机关确定管辖权的重要凭证,持居住证办理跨省婚姻登记符合我国居住证制度的立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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