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2021年4月20日执行新规:重庆发布新版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多项违规行为罚款“打五折”
二、规定如下: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 。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时,应当执行本裁量基准 。受委托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章 裁量适用规则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但是,有公安部规定的例外情形的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第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因救助危难等紧急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
第九条? 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
第十条? 本裁量基准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本裁量基准列明的违法行为,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处罚及其执行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
第三章 裁量标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实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行驶证,证实电子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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