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产假国家规定
一、正常生育: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 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 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注:因为是新发布的政策 , 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 , 具体以执行为准 。如有问题 , 可致电市卫计委具体咨询 , 联系电话:67801339 。
二、难产产假:
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 。
三、流产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 , 产假为15天 , 其中患宫外孕的 , 产假为30天 。
【重庆产假政策规定】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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