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解读
拓展:山西补充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实施之日起——
? 已年满65周岁 , 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 , 可不用缴费 , 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 , 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 , 可以一次性补缴 , 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 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 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
?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 应按年缴费 ,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 , 停止缴费;
? 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 , 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解读】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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