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负有法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 以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的举报;
(四)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 , 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 为一级;
(二)提供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 , 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 为二级;
(三)提供违法事实或者线索 , 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 , 为三级 。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奖励等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计算奖励金额 ,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的 , 按照罚没款金额的4—6%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或者无罚没款的 , 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的 , 按照罚没款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或者无罚没款的 , 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的 , 按照罚没款金额的1—2%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200元或者无罚没款的 , 给予200元奖励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 , 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
第十二条?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0—40%予以奖励:
(一)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
(二)生产制售有毒有害或者假冒伪劣食品的;
(三)私屠滥宰生猪及其他畜禽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的 。
第十三条?属于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 , 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
第十四条?举报事项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 , 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计算奖励金额低于下列标准的 , 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公安部督办案件奖励5—10万元;
(二)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奖励4—8万元;
(三)一般案件奖励2万元 。
第十五条?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 违法行为证据确凿 , 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立案查处 , 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 , 可以视情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的奖励 。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刑事判决生效或者案件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对举报事实、奖励标准予以认定 , 填写《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 提出奖励意见 , 向同级食品安全办申报 。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办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奖励申请 ,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回复后 , 指定专人领取奖金并通知举报人 。
第十八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提供银行账号等有效电子转账方式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或者未提供有效电子转账方式的 , 视为自动放弃 。
第十九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等事项有异议的 , 可以在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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