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二 )


许可机关可以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 。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开展鉴定评审,并对鉴定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在鉴定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泄露商业秘密 。
第十一条 对于车站、轨道交通、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客流条件和使用环境,选用符合使用需求的公共交通型等重载型电梯 。
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设计和选型配置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施工的时间、设备型号、参数、制造编号、设备安装地点、电梯使用管理人名称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第十三条 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尺寸和井道安全门间距,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
第十四条 电梯的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调试和校验,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
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委托具有同等级制造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 。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相应的自检报告和质量证明书,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
第十五条 对加装空调、铺设地砖等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轿厢装修,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施工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 。电梯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求助信息;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应当即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做好围蔽、组织开展检修; 对需停用48小时以上的居民住宅电梯,应当在停用标志上注明停用原因和检修所需时间 。电梯经修复、试运行、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对使用20年以上的电梯,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适时增加维护保养频次或者维护保养项目 。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可以结合电梯使用频率、所在楼宇的高度、年限等情况,对使用20年以上电梯的维护保养项目内容、检修工时、参考价格等作出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对车站、机场、轨道交通、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选择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根据电梯运行状况适时增加维护保养频次或者维护保养项目 。鼓励公共交通场所电梯使用管理人优先选择原制造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
节假日及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专项方案,落实预防性检修维护、值班值守、客流疏导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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