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内容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二 )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宣传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按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
【全文内容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八条 市、区献血办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等学校等开展献血宣传活动,发放献血专项工作经费,发放标准由市献血办统一制定 。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按规定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
鼓励其他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企业发布献血公益广告 。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社区、单位考评体系 。
第十条 每年6月为本市献血宣传活动月 。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选择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作为本行业的献血月(周、日) 。
第三章 献血和采供血管理
第十一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
血站应当依法设立 。
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和各医疗机构开展的自体输血采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
第十二条 血站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以下信息:
(一)采血量、供血量;
(二)临床用血费用免交数额;
(三)血站依法执业相关信息;
(四)献血站(点)位置、服务时间、服务热线等信息;
(五)献血流程、临床用血费用核销流程;
(六)献血表扬奖励的相关信息;
(七)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其程序;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
第十三条 血站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资料库;
(二)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进行保密;
(三)建立信息反馈和回访制度,对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献血者告知检测结果,并提示复检或者就医;
(四)定期组织献血者活动,扩大固定献血者队伍;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献血的工作 。
第十四条 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采血、检验、供血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
禁止采集未经身体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
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
第十五条 献血点包括献血屋和流动献血车 。献血点悬挂市人民政府献血屋或者献血车停靠点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 。
相关单位应当在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献血站(点)设置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方便献血者的原则,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支持献血站(点)布局和建设 。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者电子身份证件,直接到献血站(点)献血 。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其所在单位或者献血活动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补贴标准、开支渠道和奖励方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
第十七条 本市科学统筹献血、采血、供血需求,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等开展团体献血活动 。
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单位,血站可以提供预约上门采血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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