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四 )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原文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
第三十一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四)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五)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六)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
第三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
第三十三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
(四)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 。
(五)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轮候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
被拆迁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区房保办根据市房保办的供应分配计划及房源情况,及时组织申购家庭选房,安排申购家庭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将原住房交市房保办收购,收购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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