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
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近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 。
在2020年12月4日举行的社会事务有关工作新闻通气会上,民政部表示,《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
关于冷静期的规定:
【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民政部最新回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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