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款和征收安置房已经落实的证明;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四)与征(用) 地单位签订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十四条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 。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的,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报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 、 搬迁等事项签订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经公证后,方可领取货币补偿款。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 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
依法享有“一户一宅 ”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 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镇) 统一规划、 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2%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5%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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