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及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 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 实行统一建设。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 。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确需跨区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
第七条 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发改、经信、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审计、物价、工商、规划、城管、卫生、信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内补偿安置事务 。征(用)地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共同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新批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五) 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其他从事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补偿总费用进行测算,与征(用) 地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 。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将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核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通知书核发后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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