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应当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支付工资 。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南京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金额】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月)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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