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三 )


(十六)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 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执行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 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通过并按规定考核合格的 , 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统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十七)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 , 方可上岗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和注销 。
四、营运要求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 , 技术状况良好 , 安全性能可靠 , 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 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不得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 , 不得安装顶灯装置 , 应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
2.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 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和日常教育 ,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 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
3.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 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 ,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 , 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 , 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
4.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 , 实行明码标价 , 并主动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计价规则调整时 , 应当提前15天在网约车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
5.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 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
6.应当依法纳税 , 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以及相关营运保险 , 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 , 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网约车平台公司责任 , 加重乘客或驾驶员责任 , 限制乘客或驾驶员合法权利 。
7.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 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 , 加强安全管理 , 保障安全管理投入 , 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 , 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 , 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 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
8.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音视频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 卫星定位和营运数据的格式及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 接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 , 接收驾驶员和乘客的预警 , 并及时甄别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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