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办理指南


佛山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办理指南


1、就医确认办理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 。
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③参保人当次怀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已在卫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
2、市内产检,就医确认这样办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参保职工选定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医院)》到该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
办理就医确认后,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选定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现场结算 。
3、不在佛山居住,异地产检能否报销?
符合申请在异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准备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并提供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
①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职工提供《佛山市职工长期派驻异地工作证明》;
②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长期居住市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或结婚证以及参保职工配偶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选其一 。
说明:“符合申请在异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是指单位长期(180天及以上,下同)派驻异地的或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 。
注意: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其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其在异地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怎么办?
方法一:
累计省内异地2015年1月起的生育保险年限 。参保职工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参保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②参保职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经审核无误后,再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业务 。
成功办理后如果生育保险已满12个月的,可按上述就医确认手续办理就医确认 。
方法二: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可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2400元、剖宫产4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
5、已办理就医确认,能否变更产检医院?
参保人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业务的(包括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认生效日期、预产期、准生证号、联系电话等),需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 。若属于以下情形,还需针对具体情况补充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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