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从可担保额度中安排4亿元额度设立温州市创业担保基金,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并根据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区域及融资需求,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 。各县(市、区)要建立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并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创业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
第十一条 一类贷款经办银行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自愿申请,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办联合评定,确定每家银行可使用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并可根据经办业务开展情况重新评定经办银行和确定其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其他银行只能经办二类贷款 。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办与所有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
第十二条 申请一类贷款的借款人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申请二类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抵押、土地抵押、林权渔权抵押或保证人保证等方式,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
第十三条 一类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或不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并提出代偿申请,对符合代偿条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未清偿部分本息80%(利息为贷款期间产生的政策利息,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等) 。
第十四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受理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行审核制度 。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一)银行放贷调查 。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交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1、2)和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1.个人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证明、身份证和“重点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银行所需资料等 。
2.企业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招用“重点人群”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科技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银行所需资料等 。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对象创业项目或企业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并将材料和结果及时反馈给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二)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 。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意见 。
(三)担保审核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人力社保部门资格认定的基础上,按规定开展担保业务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 。
(四)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银行需向人力社保部门反馈贷款情况,人力社保部门在网站公示贷款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贷款对象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在10万以下(含10万)的贷款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00BP);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
(二)对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企业,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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