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2022年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三 )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在次月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3、4);
(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
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公示后5日内完成贷款贴息的发放 。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和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筹集 。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
第二十条 财政按当年回收创业担保贷款本金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若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年度内收回多笔贷款的,按金额最大一笔计算),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照风险承担比例享受手续费补贴,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 。手续费补贴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计算 。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取消手续费补贴资格 。
一类贷款的手续费补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照风险承担比例享受补贴;二类贷款的手续费补贴经办银行 。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网点各自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手续费补贴申请表》(附表7)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担保函复印件,经办银行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和还本付息证明 。每个季度第1月受理上季度回收贷款手续费补贴申请,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为一家个体户或企业申请贷款 。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 。经办银行一类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5%时,应暂停发放新的一类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一类贷款业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10%时,取消该银行一类贷款业务资格,已发放未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创业担保基金继续提供担保至贷款到期为止 。
第二十三条 对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 。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 。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评价督导,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 。
第二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发放贷款贴息和银行手续费补贴;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宣传和扩大受益面,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基金可担保额度的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金融机构手续费补贴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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