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二 )


(五)加强年度计划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拟新筹集数量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拟发放数量 。每年9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需求科学确定当地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汇总形成全省年度计划,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待国家计划下达后向社会公布 。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计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
(七)加强运营管理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和保障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大数据局配合)
三、落实落细支持政策
(八)落实土地政策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权属管理,各市要科学利用存量资源,选择适当土地供应方式,对纳入年度计划项目实行一地一策,落实相关土地支持政策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九)加强资金保障 。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合规、高效使用补助资金 。各市应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足额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省财政厅牵头)
(十)强化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牵头)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 。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落实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执行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下调标准、共享信息等事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研究后确定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岛市税务局牵头)
(十二)加强价格政策支持力度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十三)明确发展目标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补齐住房供应结构短板的重要内容 。各市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参照人口普查数据研究城市人口变化情况,分析收入与房价比、房租与房价比,科学确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 。2021年11月底前,各市要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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