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要建立部门联审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明确项目认定、监管和支持政策落地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五)开展监测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完善监测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市税务局配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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